

為加快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推動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高水平建設,進一步促進創新要素跨境便利流動,深化粵港澳科技創新協同發展,我廳聯合省財政廳修訂印發了《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F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5月,科技部、財政部發布《關于鼓勵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中央省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干規定》(科發資〔2018〕43號)。為貫徹落實國家文件要求,2019年1月,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干規定(試行)》(粵科規范字〔2019〕1號),有效期三年。實施以來,粵港澳科技創新協同發展取得積極成效,省財政科技計劃中重點領域研發計劃、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面上項目、港澳科技成果來粵轉化項目等已向港澳高校和科研機構開放,取得良好成效。省科技廳與省財政廳總結實施經驗,在征求各省直部門、地市科技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和社會公眾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修訂印發了《若干規定》。
二、制定主要依據
?。ㄒ唬蛾P于鼓勵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中央省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干規定》(科發資〔2018〕43號)
?。ǘ稄V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干規定(試行)》(粵科規范字〔2019〕1號)
?。ㄈ稄V東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跨境港澳地區使用管理規定(試行)》(粵財規〔2021〕4號)
三、主要內容
《若干規定》全文共13條,明確了制定目的和意義、支持對象范圍和方式、項目指南要求、申報單位組織方式、項目申報評審立項流程、經費使用要求、組織管理方式、聯合資助方式、特殊管理規定、補充說明、地市參照執行和有效期等方面內容。
第一條說明本規定制定的目的、意義。第二條界定了支持對象范圍和支持方式。第三條提出項目指南要求。第四條明確港澳機構牽頭或參與的方式。第五條明確港澳機構申報要求。第六條明確項目合同書管理要求。第七條明確經費撥付要求。第八條明確實施項目管理、服務的主體。第九條提出聯合資助方式。第十條提出對具體事項的管理要求。第十一條提出項目承擔單位由廣東省內注冊法人機構拓展至符合條件的港澳機構事宜。第十二條提出地市可參照執行。第十三條明確文件的有效期。
四、主要特點
(一)保持政策延續性。與《關于鼓勵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干規定(試行)》(國科發資〔2018〕43號)等中央文件精神保持一致,保證政策貫徹落實的一致性和延續性。
(二)保持政策銜接性。與《廣東省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跨境港澳地區使用管理規定(試行)》(粵財規〔2021〕4號)的資金管理要求做好銜接,確保省級財政科研資金跨境流動便利、高效、規范使用。
?。ㄈ┍3终邔嵭?。與港澳地區科研項目組織及資金的實際使用方式相適應,真正發揮鼓勵和吸引港澳創新主體投身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積極作用。
相關鏈接:《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廣東省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