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粵科規范字〔2021〕7號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委)、財政局,廣州海關、深圳海關、拱北海關、汕頭海關、黃埔海關、江門海關、湛江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各地級市、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南沙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有關要求,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聯合制定了《關于核定“十四五”期間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事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名單的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科技廳反映。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財政廳
海關總署廣東分署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1年8月31日
關于核定“十四五”期間享受支持科技
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事業單位性質
社會研發機構名單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和《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有關要求,支持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以下簡稱“社會研發機構”)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負責核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研發機構名單。
第三條 社會研發機構包括省級和市級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省級社會研發機構是指由省科技廳認定的、在資格有效期內的事業單位性質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市級社會研發機構是指由各地級以上市認定、在資格有效期內的事業單位性質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
第四條省級社會研發機構名單由省科技廳審核提出,市級社會研發機構名單由各地級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門研究提出并連同所在市財政、稅務部門意見一并報送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匯總審核符合條件的省級、市級社會研發機構名單,書面征求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意見(海關總署廣東分署負責協調征求和匯總各直屬海關意見),確定最終名單。
第五條 省科技廳將最終核定名單函告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同時抄送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并報送科技部。
第六條 經核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社會研發機構發生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應在《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有效期限內(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報送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按照有關規定程序,核定變更后的社會研發機構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注明變更登記日期。核定結果由省科技廳函告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并報送科技部。
第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第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