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粵科規范字〔2021〕6號
各地級以上市科技局(委)、民政局、財政局,廣州海關、深圳海關、拱北海關、汕頭海關、黃埔海關、江門海關、湛江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各地級市、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南沙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有關要求,近期,省科技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聯合制定了《關于核定“十四五”期間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社會研發機構名單的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科技廳反映。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海關總署廣東分署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1年8月31日
關于核定“十四五”期間享受支持科技創新
進口稅收政策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
社會研發機構名單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和《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有關要求,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依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的要求,在省民政廳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2.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報送年度工作報告,未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未受過行政處罰;
3.資產總額不低于300萬元;
4.從事科學研究的專業技術人員(指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職人員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四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申報免稅資格審核認定時,應向省科技廳提交相關材料(附件1、2)。自收到申報材料10個工作日內,省科技廳會同省民政廳對其進行免稅資格進行初步審核。審核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由省科技廳書面征求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的意見,確定符合免稅條件的機構名單。
第五條 省科技廳將最終確定的符合條件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名單函告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同時抄送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并報送科技部。
第六條 經核定享受“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發生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應在《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有效期限內(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報送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按照有關規定程序核定變更后的單位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政策,注明變更登記日期。核定結果由省科技廳函告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抄送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并報送科技部。
第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第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附 件:1.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申報享 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資格材料清單
2.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享受支 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資格審核表